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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警方: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昨日庭审,宣武公安分局法制科两名民警进行了答辩,称宣武分局没有权力认定淫秽物品,依据《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有权对铜镜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进行鉴定。
对杨华作出拘留决定,正是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书称,根据刑法367条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认定杨华所售铜镜为淫秽物品。
因此,两位民警表示,对杨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处罚决定。
根据刑法367条规定:淫秽物品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庭审中,审判长询问两位民警提出,铜镜属于哪种淫秽物品?
对于法官提问,两位民警没有明确回答。
昨日,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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