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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龙井茶分装、委托加工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行为,保证龙井茶产品特质,维护龙井茶品牌声誉,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根据《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制定了《分装、委托加工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特别规定》,并于11月30日下发通知,向社会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疑问、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向反馈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联系人:陆德彪,电话:0571-86757912。
附:分装、委托加工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特别规定
根据《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龙井茶法定产区外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龙井茶法定产区外的以分装或委托加工形式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企业。
(一)龙井茶分装企业:即位于龙井茶法定产区外的非茶叶生产县(市、区)内,从事龙井茶分装的企业。
(二)龙井茶委托加工企业:即位于龙井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