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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共品牌涉及茶品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3、 公共品牌使用企业名单及占当地茶叶企业的比率;
4、 使用该公共品牌的产品近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及市场覆盖率说明;
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所获荣誉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十五条 若当年申报未通过审批,需要国家工商总局重新申报的,只需提供《关于重新出具中国驰名商标推荐函的申请》和申报当年的产品销售量、销售额及市场覆盖率的说明。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函并附相关材料,经省级行业协会审核后,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寄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第十七条 初审: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与申请单位所在地区的省级行业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审核:在初审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对申请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考察工作。考察通过后,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根据企业实际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为申请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有权对申请企业的经营行为,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一旦发现申请企业出现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协会将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并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实或有恶意谎报、瞒报、欺骗等情况,一经查实,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终止申请企业所有证明的出具工作。并将该情况报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管理机构并备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出具"中国驰名商标"推荐函和行业排名的证明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