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企业须连续三年以上参加中国茶叶行业百强企业调查,并获得排名至少两次。公共品牌原产地须参加中国重点产茶县调查,并获得"重点产茶县"或"特色产茶县"称号。
第七条 已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国际、国家相关资格认证。例如ISO认证、QS认证、HACCP、有机食品认证等。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在当地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重点扶贫龙头企业等称号的企业,优先受理。
第九条 凡申请出具"中国驰名商标"推荐函的单位,应符合《商标法》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区域公共品牌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的,应在公共品牌商标批准注册满一年后向协会申请推荐。商标注册人须制定较为详细的《公共品牌管理办法》、《申报及使用公共品牌商标的管理办法》等。批准使用公共品牌的企业总产量应达到当地茶叶总产量的50%以上。
为充分掌握区域公共品牌在当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了解当地企业的发展状况。在被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企业中,综合实力排名前五位的或为省、市、县级龙头企业的,须为我会会员单位。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基本材料:
1、申请函(申请出具证明、推荐函的种类;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品牌建设发展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省级行业协会的推荐函
5、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文件
6、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需准备材料:
1、 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相关认证、产品特性等项目的检测结果;
2、 企业产品近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及市场覆盖率说明。
3、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所获荣誉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公共品牌申请推荐的:
1、 公共品牌相关的管理办法、使用条件等;
2、 公共品牌涉及茶品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3、 公共品牌使用企业名单及占当地茶叶企业的比率;
4、 使用该公共品牌的产品近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及市场覆盖率说明;
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所获荣誉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十五条 若当年申报未通过审批,需要国家工商总局重新申报的,只需提供《关于重新出具中国驰名商标推荐函的申请》和申报当年的产品销售量、销售额及市场覆盖率的说明。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函并附相关材料,经省级行业协会审核后,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寄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第十七条 初审: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与申请单位所在地区的省级行业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审核:在初审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对申请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考察工作。考察通过后,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根据企业实际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为申请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有权对申请企业的经营行为,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一旦发现申请企业出现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后,协会将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并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实或有恶意谎报、瞒报、欺骗等情况,一经查实,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终止申请企业所有证明的出具工作。并将该情况报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管理机构并备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出具"中国驰名商标"推荐函和行业排名的证明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