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金骏眉”茶叶商标之
下一主题:"金骏眉"是茶叶名称,
正山茶叶公司则辩称,“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在第30类“茶”等相关产品上的商标,依法应当核准注册。
茶叶公司起诉再上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故裁定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茶叶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该公司遂上诉到市高院。
终审认定“金骏眉”为通名
市高院认为,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该商品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既不能认定“金骏眉”为茶等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也不能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金骏眉”属于茶等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二审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复审裁定。
■法官提醒
保护知识产权应避免品牌通用化
法官表示,该案提醒企业在推出新产品的同时,一定要强化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品牌的通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