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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颜斐)作为高端红茶的代表,“金骏眉”究竟是企业商标,还是红茶的通用名称?昨天上午,北京市高院针对由“金骏眉”商标引发的商标异议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最终认定 “金骏眉”是一种红茶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并据此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裁定。
“金骏眉”被注册引异议
2007年3月9日,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 “金骏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在被商标局驳回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金骏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公告期内,原告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