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5322 次
茶》,GB/T 9833.6《紧压茶 紧茶》,GB/T 9833.7《紧压茶 金尖茶》,GB/T 9833.8《紧压茶 米砖茶》,GB/T 9833.9《紧压茶 青砖茶》,GB 19965《砖茶氟含量》;相关地方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茶叶原料必须符合正常的品质特征,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无非茶类夹杂物;符合相关茶叶标准要求。

  (二)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不影响茶叶品质。符合相关包装材料卫生要求的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 感官品质检验:应有独立的审评场所,其基本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GB/T18797-2002《茶叶感官审评室基本条件》相关规定。审评用具(干评台;湿评台;评茶盘;审评杯碗;汤匙;叶底盘;称茶器;计时器等),应符合SB/T10157-1993《茶叶感官审评方法》相关规定。

  2. 水分检验:应有分析天平(精度1/1000g以上)、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或水分测定仪。

  3. 总灰分检验:应有分析天平(精度1/1000g以上)、高温电炉(温控:525±25℃)、瓷质坩埚、干燥器等,

  4. 净含量检验:应有符合相关要求并经过计量鉴定的天平或秤。

  5. 茶梗、非茶类夹杂物:应有符合相应要求的天平或秤。

  七、检验项目

  边销茶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对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带“*”号标记的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生产量较大的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包装、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kg,抽样数量为4kg(不少于2个包装),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经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样品应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和被抽样人员签字、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1. 边销茶产品不允许分装

  2. 在对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条件审查时,应当有地方民族工作管理部门和边销茶工作管理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

  3. 承担茶叶感官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经统一的培训,取得国家特有工种“评茶员”的职业资格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4. 边销茶产品必须预包装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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