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到这里,相信对普洱茶稍有了解的茶友都忍不住笑了。是的,职业打假人团队这稍显拙劣的伎俩,这次可算是用错了地方,一言不合就搞了个大乌龙啊!
中期普洱茶为啥标上保质期36个月?
对普洱茶历史不那么熟悉的同学可能要问了,那为什么这些中期普洱茶产品上会标注“保质期36个月”呢?
我们知道,历史的车轮是滚滚向前的,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定也是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修正和完善的,对于普洱茶尤其如此。
对于大约上世纪80年代~2008年期间生产的这批中期普洱茶产品,相关的普洱茶生产厂家是依据当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来进行商品标注的。
查阅2004年颁布的NY/T 779—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普洱茶》显示,普洱茶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明保质期至少在2年以上(含2年)。
现在你知道这些中期普洱茶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36个月”是怎么来的了吧!不过上述关于普洱茶的标准都已经被废止,因为从2008年开始,已经有了新的国家标准进行替代。
2008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GB/T 22111—2008普洱茶国标《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正式明确了普洱茶产品在符合标准的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
滚滚长江东逝水,长江后浪拍前浪,懂了吧?
这些中期普洱茶一定没问题吗?
也许有人看到这里会说,你这是在给这批中期普洱茶洗白,普洱茶超过保质期可以就一直这么存放下去吗?不会出问题吗?
那我只能说:“同学,你审题不仔细啊!你这个疑问我给你零分!”请仔细看,GB/T 22111—2008普洱茶国标《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明确表示“在符合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下,普洱茶适宜长期保存。”
什么叫“符合本标准的贮存条件”?上面已经给出条件:
1.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仓库或场地。原料、辅料、半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
2.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避光、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仓库周围无异味气体污染.
3.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混放。
也就是说,在满足这三项条件下的普洱茶才能符合长期存放的条件。在这种条件下,可以不以“36个月”的保质期为局囿(当然,现在已经没有这个保质期的规定)。
否则,在不达标的仓储环境中长期存放很有可能使普洱茶产生非良性转化,更严重的可能导致霉变!在这种条件下,即使茶没有过36个月的保质期,都有可能会不适宜饮用。
如果真有茶叶商户将这种不合格的中期普洱茶拿出来进行销售,被诉也是应该。
不过职业打假人若是无端诉讼那些品质合格、仓储条件合格、后期转化合格的中期普洱茶产品,那确实是有“无事生非、敲诈勒索”的嫌疑,并且也不会得到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
茶行业相关负责人怎样看待茶界打假?
针对此次职业打假人对中期普洱茶的打假行为,茶语网编辑向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朱仲海了解情况的时候,他表示:
“我们不反对打假,作为行业流通协会,我们反而是提倡打假维权的,以帮助确保每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安全、放心、可靠及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由于普洱茶的特殊属性,有很多收藏的中期普洱茶产品还在市场上流通。若非业内人士,很有可能不了解我们行业的这一特殊情况以及国家的新标准,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业打假人乱打假和混淆执法部门执法情况的发生。”
“目前,我们也在积极向国家反映这个情况。在保护消费者基本权益的情况下,在标准的过渡期要给个妥善的解决办法,也为企业的生产规避一些风险。”
“我们的执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地了解我们国家的新标准;企业也应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茶语观察:
针对这次职业打假人对中期普洱茶的集体“打假”事件,本来茶语网应该持有中立化的态度来进行报道,但作为中国茶行业观察者和现代茶文化推广者的身份来说,我们觉得还是有必要就此事发表几点看法。
1.打假行为的确能促进市场规范,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行为是会引发行业朝良性发展方向的一种阵痛。但大面积、有某些钻法律空子嫌疑的打假行为,是否会对行业发展造成过犹不及的可能性?如果仅仅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而肆意对茶行业中发展潜力巨大、新老茶人需求较大、市场流通率较高的中期普洱茶进行存在恶意嫌疑的诉讼,于法可能无碍,但对行业发展、市场需求的进一步满足和规范市场可能会造成反效果。
2. 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次事例引起重视,继续完善关于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促使行业朝着良性的方向持续发展。
职业打假人也分为三类,是否区别对待?
根据微信公众号“天下网商”的报道:针对职业打假人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在不久前召开了一次学者讨论会。
参与此次讨论会的学者认为,现在的职业打假人是个统称,应该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有公益性质的打假人,他们的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促进作用。很多普通消费者想维权但不知道如何维权,所以就会有这样的公益律师和公益组织,这种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类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这种职业打假人要分情况看,其中有些人是把打假作为自己的职业,这种行为主体就不是民事主体。
第三类职业打假人其实是职业勒索人。他们的目的不再是为了去法院拿到赔偿,而是用影响大公司的商誉作为要挟,让这些公司聘请他们作各种顾问,每年让企业交保护费。
所以要把职业打假人区分开,第一类肯定是受保护的;第二类要区分来看,是不是职业行为,职业行为中到底有没有公益的成分;第三类不仅不要保护,而是应该坚决打击禁止。
在新消法征求意见稿出来后,很多职业打假人也站出来明确反对。
素有“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能把敲诈等违法行为与职业打假混为一谈。
在他看来,打假和敲诈完全不是一回事。“职业打假人起到了市场清道夫的作用,不要对我们过于责备求全。”王海说。
看完这篇文章,对于取消对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的权益保护一事,你是支持,还是反对?欢迎在下方投票区投出你的意见,如果还有其他想法和观点,可在本文留言区留言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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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茶语网,作者:天棒,本文部分资料来源微信公众号“天下网商”,特此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