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的内容要求
发布时间 2019-09-07 浏览 4591 次
广告(广告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相关典型案例:如某保健食品广告宣称“只要睡前服用两粒,女人就可以像变戏法一样,脱胎换骨,推迟绝经期5-10年”;某玉薏茶食品广告宣称“胆囊炎、胆息肉、胆总管结石、胆囊结石、肝内胆管结石、肾结石、输尿管结石、膀胱结石、尿道结石、肾盂积水喝茶就好”,并使用专家、消费者名义证明其产品功效。根据本法、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保证食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维护广告的信誉,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此,每个广告主都必须对自己的广告负责。《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九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2)假冒他人专利的;(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4)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四) 特定主体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包括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是依法对食品进行检验的专业组织,包括食品检验机构和其他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推荐食品极易牵扯利益关系,因此,应当保持中立,依法、公正地实施监管或者检验。食品行业协会是由食品行业的企业、事业、科研等单位及食品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面向食品行业开展服务、协调、自律、监督工作。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某个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是与它们的职责不相符的,会损害它们作为公益机构的中立性,不利于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本法规定上述特定主体都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这一规定是本次新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相衔接。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发起成立的具有法定职能的组织,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另一类是消费者自发成立的自我保护的私益性民间组织。无论是哪一类消费者组织,都具有公益性质,因此,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五) 关于食品广告的特殊性规定

此外,保健食品广告除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究院编写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食品标法圈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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