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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这一规定是本次新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相衔接。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组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发起成立的具有法定职能的组织,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另一类是消费者自发成立的自我保护的私益性民间组织。无论是哪一类消费者组织,都具有公益性质,因此,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五) 关于食品广告的特殊性规定
此外,保健食品广告除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高级研究院编写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食品标法圈汇总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