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规定维护龙井品质
发布时间 2011-12-19 浏览 25147 次
法定产区外,通过委托龙井茶法定产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加工龙井茶的企业。

  二、许可形式

  根据申请企业的资质条件,龙井茶证明商标注册人分别以龙井茶分装或龙井茶委托加工形式,许可其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

  三、受理条件

  (一)申请龙井茶分装的企业资质条件

  1.企业注册地(含分装地)位于非茶叶生产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2.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绿茶);

  3.年分装经营龙井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吨或50万元人民币(对于无上年记录的,应承诺本许可期限内达到上述经营规模);

  4.有规范的龙井茶采购、分装与销售台帐制度;

  5.有企业自有的商品商标。

  (二)申请龙井茶委托加工的企业资质条件

  1.被委托加工企业的注册地(含加工地)位于龙井茶法定产区内,并具有《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2.年经营龙井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吨或50万元人民币(对于无上年记录的,应承诺本许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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