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限制过度包装地方性法规2月实施
发布时间 2013-01-21 浏览 6936 次
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商品包装减量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展有关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将商品包装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并将检查情况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改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促进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政策措施。”

  这部地方性法规明确指出,生产者过度包装的,质监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销售过度包装的,质监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随着《规定》的实施,市质监部门将及时公开对商品包装的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涉及的商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这也意味着今后过度包装严重的企业还将登上媒体“黑名单”,“检查结果我们会通过媒体全部公告,对检查和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也会对社会进行公告。”市质监局副局长沈伟民告诉商报记者。

相关链接:市民如发现可拨3条热线举报

商报记者从市质监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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