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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地方性法规明确指出,生产者过度包装的,质监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销售过度包装的,质监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随着《规定》的实施,市质监部门将及时公开对商品包装的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涉及的商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这也意味着今后过度包装严重的企业还将登上媒体“黑名单”,“检查结果我们会通过媒体全部公告,对检查和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也会对社会进行公告。”市质监局副局长沈伟民告诉商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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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记者从市质监部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