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标准立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6-19 浏览 6084 次
标准项目;

(六)复审工作确认的标准修订项目;

(七)其他急需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提出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全体委员投票表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联盟承担相关标准制修订项目。

(三)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的项目,应提前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的意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应提前与相关部门、行业和技术委员会沟通协调。

(四)国家标准项目实行开放申报、分批下达的方式。应急项目采用快速程序立项。

(五)国家标准项目在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网上申报要求。

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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