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关于开具相关证明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8-03 浏览 6785 次
A级以上的企业或获得省级"守信用、重合同"企业称号。如有其他有关信用方面的认证或称号,需上报协会获得认可后方可申报。

  第六条 申请企业须连续三年以上参加中国茶叶行业百强企业调查,并获得排名至少两次。公共品牌原产地须参加中国重点产茶县调查,并获得"重点产茶县"或"特色产茶县"称号。

  第七条 已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国际、国家相关资格认证。例如ISO认证、QS认证、HACCP、有机食品认证等。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在当地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重点扶贫龙头企业等称号的企业,优先受理。

  第九条 凡申请出具"中国驰名商标"推荐函的单位,应符合《商标法》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区域公共品牌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的,应在公共品牌商标批准注册满一年后向协会申请推荐。商标注册人须制定较为详细的《公共品牌管理办法》、《申报及使用公共品牌商标的管理办法》等。批准使用公共品牌的企业总产量应达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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