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关于开具相关证明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8-03 浏览 6784 次
牌相关的管理办法、使用条件等;

  2、 公共品牌涉及茶品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3、 公共品牌使用企业名单及占当地茶叶企业的比率;

  4、 使用该公共品牌的产品近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及市场覆盖率说明;

  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所获荣誉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十五条 若当年申报未通过审批,需要国家工商总局重新申报的,只需提供《关于重新出具中国驰名商标推荐函的申请》和申报当年的产品销售量、销售额及市场覆盖率的说明。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函并附相关材料,经省级行业协会审核后,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寄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第十七条 初审: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与申请单位所在地区的省级行业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审核:在初审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将对申请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考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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