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发布时间 2014-02-13 浏览 25316 次
:应有分析天平(1mg)、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等,或水分测定仪。

  (三)净含量检验:电子秤或天平。

  (四)粉末、碎茶:应有碎末茶测定装置(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的不要求)。

  (五)茶梗、非茶类夹杂物:应有符合相应要求的电子秤或天平(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要求的不要求)。

  七、检验项目

  茶叶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对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带“*”号标记的出厂检验项目,企业每年至少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按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每一品种均需随机抽取某一等级的产品进行检验。同一样品种,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不重复抽取。

  (一)抽样地点:成品库。

  (二)抽样基数:净含量大于或等于10 kg。抽样以“批”为单位。具有相同的茶类、花色、等级、茶号、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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