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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后果是这样的:
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太俊林,明知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不符合《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化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立项条件,仍积极组织、安排工作人员申报宁洱县5300亩绿色生态茶园种植基地提升改造项目,并提交虚假合作协议及虚假审计报告,意图获得1500万财政补助资金。
太俊林的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后,通过了项目审批。案发前,各级财政已将1500万元(包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下达资金1000万元和地方配套资金500万元)拨付至宁洱县财政局专款账户,但还没有拨付至太俊林的公司。这被法院认定为属于犯罪未遂。
昆明市中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太俊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太俊林上诉后,云南省高院不公开审理此案,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裁定书所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