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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制度,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
(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