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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7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9年7月24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决定 2009年7月27日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分布于自治县内百年以上野生型茶树、邦崴过渡型茶树王和景迈、芒景千年古茶园及其他百年以上栽培型古茶树。
第三条古茶树的保护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明确四至界线,设立保护标志和设施。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古茶树实行加强保护、合理利用的方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