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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自治县的工商、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水利、旅游、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茶树所在地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
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县级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其它资金。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保护古茶树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树知识,提高公民保护古茶树的意识。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支持科研单位对古茶树进行科学研究。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古茶树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古茶树资源的经营管理者提供古茶树病虫害防治和分类管理等技术指导,做好相关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