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痧禁忌范围与慎用证
发布时间 2013-07-03 浏览 40815 次

  1、孕妇的腹部、腰骶部、妇女的乳头禁刮。

  2、有出血倾向的疾病如白血病、血小板减少等需慎用刮法或只能用刮法之补法且用刮痧板厚边进行刮拭,不要求出痧,或用按、揉、推等手法但亦需轻手法。

  3、皮肤高度过敏,皮肤病如皮肤上破损溃疡、疮的疮头,新鲜或未愈合的伤口,或外伤骨折处禁用刮痧手法。

  4、久病年老、极度虚弱、消瘦者需慎用刮法(或只能用轻手法保健刮拭)。

  5、病人患有重度的心脏病出现心力衰竭者,肾脏病出现肾功能衰竭者,肝硬化腹水者的腹部,全身重度浮肿者,禁用刮痧。

  6、大血管显现处禁用刮痧手法,可用棱角避开血管用点按轻手法。下肢静脉曲张、下肢浮肿的患者,刮拭方向应从下向上刮拭(用刮痧板厚边),用轻手法。

  7、眼睛、耳孔、鼻孔、舌、口唇五官处、前后二阴、肚脐(神阙穴)处禁用刮痧手法。

  8、醉酒、过饥、过饱、过渴、过度疲劳者禁用刮法,以免出现晕刮现象。

  9、小儿囟门未合时,头颈部禁用刮痧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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