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第四条 凡有
茶叶出口经营权的部委直属公司,其
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茶叶出口企业的
茶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其中乌龙茶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驻福州。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核发。第五条 出口
茶叶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对已有统一茶号和出口标准样的出口
茶叶,必须按统一茶号和出口标准样进行商检后方能出口。
绿茶指定由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广西,深圳,重庆商检局商检,其中珠茶指定由上海、浙江、宁波商检局商检,其它口岸不得办理
绿茶商检业务。第六条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
茶叶出口协调和服务工作,并负责制定
茶叶出口价格、客户及市场的协调办法,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
茶叶出口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第七条
茶叶出口企业在进行
茶叶出口商检报验及申领
茶叶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列明具体茶种及 H。S编码,不允许笼统使用“
茶叶”或“中国
茶叶”等名称。如不按此规定办理,各商检机构不得接受报验,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发证。第八条 为稳定
茶叶出口渠道,开拓出口新市场,国家鼓励
茶叶出口企业提高出口
茶叶质量,开发出口新茶种,创名牌。第九条 对于生产能力,经营规模,出口供货、技术水平等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外经贸部可赋予
茶叶出口经营权,对拥有著名商标、茶号的生产企业可优先考虑。第十条 对使用
红茶出口许可证出口
绿茶及其它茶种等违反本规定的出口企业,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准或扣减、取消
茶叶出口配额至取消
茶叶出口经营权等处罚。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8月10 H起执行,凡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