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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5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8.5.1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5.2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6 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者毫升,L或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裴山、李志强、李家瑞、陈瑶君、郝煜、李红兵。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STAN 1-199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02-04批准 1995-02-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