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通用标准
发布时间 2011-08-20 浏览 51214 次
法检验。

9.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和GB 478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六)标签

国产和进口保健(功能)食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1.保健(功能)食品名称

(1)GB7718-94中5.1和8.4的规定,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保健(功能)食品的准确名称.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同时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准确,或经批准认可、表明功能作用的名称,如延缓衰老食品、减肥食品、抗疲劳食品等.

(2)不得以药品名称或类似药品的名称命名产品,并不得只标柱外文缩写名称、代号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

2..配料表(配料)

按GB 7718-94中5.2的规定,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配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按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标明具体名称.

3.功效成分和营养成分表

(1)列表标明每100g或100ml保健(功能)食品中起主导作用和辅助作用的功效成分含量(计量单位以g、mg、ug或国际单位表示).

(2)含有活性生物体(如活性乳酸菌等)的保健(功能)食品,应标明每100g或100ml各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3)现代科学技术难以确定功效成分的产品,应标明志主导作用和辅助作用的原料名称及加入量.

(4)按GB I3432-92附录A的规定,列表标明营养成分(营养素)的含量.

4.保健功能

标明的保健功能应与批准确认的功能相一致;不得描述、介绍或暗示产品的“治疗”疾病作用.

5.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94中5.3的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6.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标明保健(功能)仪器制造、包装或分装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保健(功能)食品可以免除(1)的内容,但应标明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 称,以及总经销或代理意见书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生产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

(1)按年、月、日顺序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日期.

(2)按GB 771-94中5.5.1.2的规定,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期.

8.贮藏方法(条件)

如果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方法(条件)有关,必须标明贮藏要求.

9.食用方法

(1)标明产品的食用对象,即适于的特定人群.

(2)按GB 7718-94中7.2的规定标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次的适宜食用量,应按产品适于的特定人群分别标注.

10.产品标准号和审批文号

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或顺序,以及审批文号.进口保健(功能)食品可以免除产品标准号.

11.特殊标注内容

含有兴奋剂或激素的产品,应标明兴奋剂、激素的准确名称和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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