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来看一下文献记载。在元人的著作中,虽未见有这方面的直接记载,但是元末学者孔齐所著《至正直记》中,却给我们提供了价值的信息。
该书卷二《饶州御土》条谓:
“饶州御土,其色白如粉垩,每岁差官监造器皿以贡,谓之御土窑。烧罢即封,土不敢私也。或有贡余土作盘、盂、碗、碟、壶、注、杯、盏之类,白而莹色可爱,底色未着油药处犹如白粉,甚雅。薄难爱护,世亦难得佳者。今货者皆别土也,虽白而垩□耳。”
同书卷四《窑器不足珍》条谓:
“在家时,表兄潘子成自余干州归,携至旧御土窑器径尺肉碟二个,云是三十年前所造者,其质与色绝类定器之中等者,博古者往往不能辨。……至正癸卯(1363年)冬记。”
分析上述文献记载,可以得出如下三点看法:
1、“御土”为官府所垄断,显然,“御土窑”所烧造的瓷器为贡瓷,即官用瓷。
2、元代景德镇烧造的瓷器中,“白而莹色可爱,底色未着药处犹如白粉”、“其质与色绝类定器”者,除卵白釉瓷外,没有那一种瓷器还可以类比。显然,所谓的“御土窑所烧造的瓷器就是官府征用的卵白釉瓷,即那种带动有五爪龙纹以及“枢府”和“太禧”款铭的卵白釉瓷,这与《格古要论》中的记述是一致的。
3、从“每岁差官监造器皿以贡”的记载来看,“御土窑”当是元代“泰定(1324年)后又认本路总管监陶,皆有命则供;否,则止”⑧的贡瓷制度建立后设置的。《窑器不足珍》这条笔记有明确记年,写于至正癸卯(1363年),“云是三十年前所造者”之“旧御土窑器”,往上推三十年,其烧造年代当为泰定后。此外,带有“太禧”款铭的卵白釉瓷的相对烧造所代在1328年以后,也从侧面证实了“御土窑”的烧造年代。既然“御土窑”设置于泰定以后,由此,可以推断出带“枢府”款铭的卵白釉瓷的上限亦必在泰定后,即1324年以后。
其下限在何年呢?“枢府”款铭瓷的下限,也就是“御土窑”的停烧之年,即元王朝在景德镇的统治势力彻底动摇的那一年。
据《浮梁县志》记载,浮梁地区始乱于至正十二年(1352年),为农民起义连所占领。此后该地区局势动荡,战火不息,元王朝与农民起义军之间,农民军与农民军之间,进行了反复的拉锯战,到至正二十年(1360年)才为朱元璋所统治⑨。在这期间,为元王朝和镇压农民起义的军事机构“枢密院”生产瓷器的“御土窑”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御土窑”的停烧之年在1352年,那么,带“枢府”款铭的卵白釉瓷的下限亦必在1352年。
此外,据孔剂在《至正直记》篇首“礻集 记直笔”中自叙,是书著作年代是从至正庚子(1360年)记起,在有关“御土窑”的笔记中,他已将“御土窑”的产品称作“旧御土窑器”,并且明确地记述“今货者皆别土也”,可见,在孔齐著书的时代,“御土窑”已不复存在。这是一条很有力的佐证。
三
关于“御土窑”的烧造地点,笔者认为景德镇湖田窑南河南岸的刘家坞遗址,极有可能是其窑址所在地。据《元史舆服一》记延礻右 元年(1314年)规定:“双角五爪龙”纹臣庶不得使用。因此,凡有这类龙纹的瓷器和窑具的混合堆积处,可视为官瓷的烧造成地点。从景德镇窑址考古发掘来看,目前发现元代官瓷的烧造地点有两处,一为湖田窑南河南岸刘家坞;一为市区上中华南路,而烧造卵白釉官瓷的地点仅一处,即湖田窑南河南岸刘家坞遗址。据《景德镇湖田窑考察纪要》一文报告:“南岸刘家坞的折腰碗和小足盘足多外撇,内壁多印有枢府二字,高足杯内壁的印花龙纹有五爪的。印证《元史》,这类器物应为当时的官用瓷;北岸的在造型上虽较接近,但足壁多垂直,内壁无款识,龙只有三爪、四爪,当为民用商品。⑩”这些推断是相当有见地的。
《景德镇陶录枢府窑》条记载枢府窑为:“元之进御器,……器内皆作枢府字号,当时 民亦仿造,然所贡者具千中选十,百中选一,终非民器可逮”。这与窑址出土实况是相符的。而带“枢府”款铭的卵白釉瓷。仅在元、明人所谓的“御土窑”,即湖田窑南河南岸刘家坞遗址发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景德镇陶录》所谓的“枢府窑”是存在的,只不过是清人改变了称呼而已。
当然,对于元、明卵白釉瓷烧造情况的研究,还有待于景德镇窑址的进一步科学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