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普洱茶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 2011-11-18 浏览 50093 次
保护是欧盟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关规定要求。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

  据了解,《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2111—2008)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类型与等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可以说是一套从茶园到茶杯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国家标准。

  公告 保护范围为639个乡镇

  按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60号公告规定,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云南省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临沧市、昆明市、大理白族自治州、保山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玉溪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等11个州(市)所辖75个县(市、区)及所属的63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据了解,上述11个州市共辖97个县、市、区,989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而成为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可见保护范围规定得相当细致。

  提醒 使用专用标志不收费

  “从现在开始在保护范围内的企业可以开始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准备工作。”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省质监局副局长陈百炼提醒企业,使用这个标志是不收费用的,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使用。

  “要组织保护范围内有规模、有实力、讲诚信,能保证普洱茶特色的企业申请使用普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陈百炼强调。

  据介绍,云南还将建立从茶叶种植到成品茶销售全过程的登记追溯制度,确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权威和国家标准的执行。

  “有了标准后,那种将云南的大叶种晒青茶为原料拉到省外,采用普洱茶特定加工工艺制成的茶,不能称为普洱茶;相反,不是在保护范围内种植出的大叶种晒青茶原料,就算是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加工也不能称为普洱茶。”陈百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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