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下一主题:附件: 2007年茶叶加工
1、茶叶抽样在浙江、安徽、福建、四川四省进行。除揉捻机为四省共同调查机械外,结合茶叶的区域性特点,浙江应调查扁茶炒制机,安徽、四川应调查理条机,福建应调查包揉机。抽样中应填写调查表(附表3)。
2、茶机的选择主要考虑可能影响茶叶重金属含量的部件材质或结构因素,应避免同结构或主要部件材质相同的产品样本单一的情况。
3、各省依据茶叶检测部门要求确定茶叶抽样方式、数量、包装和送样时间。建议抽样采用四分法,加工前后各抽取250g,标示清楚后使用塑料包装,24h内送检。化验指标为茶叶加工前后的水分、铜、铅含量。检验单位应为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应提供茶叶的检验报告。
4、茶叶化验依据标准为:GB/T 8304-2002《茶 水分测定》、GB/T 5009.12-1996《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13-1996《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四)对茶机用户进行调查。了解茶叶生产过程中的茶机使用状态、安全状况、用户的评价以及茶机用户对行业发展和购机补贴政策的意见或建议。填写记录表(附表4)。
七、普查报告要求
各省普查结束应提交普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的生产、贸易及质量管理情况(含标准的实施情况);
(二)产品安全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产品的适用性及发展趋势;
(五)产品质量水平与国外产品的对比分析;
(六)制约产品和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七)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八、工作进度要求
各省函调的企业基本情况应于2007年10月15日前报中心,其他调查材料,包含调查记录表及检测报告原件、照片(标注清楚,可电子版)、产品说明书及省内普查报告(及电子版)于2007年11月15日前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