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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公司称,本案紫砂壶壶是从资深紫砂壶制品收藏家处获得,他们均坚信涉案紫砂壶壶为何道洪早期作品,不存在所谓对原告的“欺诈”。何道洪本人的证人证言存在很多疑点,其所述不足以作为证言使用。故被告只同意退货并赔偿原告的交通费及住宿费损失,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期间,经原告申请,法院向何道洪本人调查取证,经何道洪本人核实,涉案的紫砂壶壶不是其作品,是仿造的其早期作品。另查,原告因购买紫砂壶壶及维护自身权益共支出交通费、住宿费共计7436.5元。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商品并支付了对价,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一家知名企业,明确告知原告其购买的紫砂壶壶为何道洪作品,被告应当保证销售商品与提供的商品信息情况相符。现何道洪已然否认该壶是其本人作品,故被告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对被告的信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欺诈。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如果销售冒用他人姓名的商品,且不能证明其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原告将从被告处购得的紫砂壶壶退还该公司,被告公司返还刘先生货款31.9万余元并赔偿一倍货款,共计63.9万余元。被告公司赔偿刘先生其他损失7千余元。(corin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