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用菊花产品呼唤“管起来”
发布时间 2013-04-10 浏览 51138 次
余16个检测项检出量都很低,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记者发现,北京《代用茶卫生要求》对氰戊菊酯的限量规定为≤0.5毫克/千克,以此判断,所有项目都未超标。

  比如,菊花产品送北京一家检测机构检测后,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在缺少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北京市颁布的《代用茶卫生要求》地方标准。在该标准中,镉≤0.3毫克/千克。3个样品镉含量都超标了。依照地理标志产品标准,1种杭白菊砷超标,为0.79毫克/千克(标准为砷≤0.5毫克/千克)。但记者发现,如果参照《茶叶中铬、镉、汞、砷及氟化物限量》标准,茶叶中镉的限量为≤1毫克/千克,样品中镉都没有超标;而砷的限量为≤2毫克/千克,同样不算超标。究竟如何判断产品质量?记者一头雾水。咨询该机构一位曹姓专家,她认为,菊花不能等同茶叶,无法给出明确结论。

  那么,在缺乏统一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不同地方如何得出菊花质量检测报告呢?记者对比发现,各地检测机构大多检测企业送检产品,且依据当地现有标准进行检测。也就是说,只检测标准规定的内容项,对于超出标准的不予检测。由于记者要求检测的重金属镉以及农药残留多菌灵等项目超出了参考标准,检测机构无法给记者明确结论。

  既然都是泡水喝,而茶叶的国家标准比较完备,菊花茶能否按照茶叶标准判定呢?对此,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研究员刘新介绍,菊花不是茶叶类产品,既有饮料的特性又有食品的特性,还有中药的特性,将其纳入茶叶标准并不妥,应建立相关的标准。

  农残管理空白,监管职责不明

  对于食用菊花标准缺失的问题,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花茶是中国特有的一类再加工茶,其相关标准由卫生部门归在食品类标准中进行管理。农业部门按照职能,重点是加强茶叶生产环节的管理,包括科学使用农药,减少农药残留。

  该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药登记是由企业提出申请,农业部负责审批和登记。目前,在观赏菊花上有登记的农药品种,但尚无企业提出在食用菊花上申请登记农药产品。由于没有登记试验数据,所以尚未制定相关农药在食用菊花中的残留标准。国际上没有专门在食用菊花上登记的农药产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也没有制定菊花茶的农药残留标准。我国台湾地区在2011年针对大陆贸易制定了菊花、洋甘菊、食用玫瑰花等99种农药544项农药残留标准,既未登记使用,也未风险评估。

  台湾目前执行的是《蔬果植物类重金属限量标准》及《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对食用花草中重金属及残留农药进行管理。在新标准里面,不分鲜菊花和干菊花,贝芬替(多菌灵)的农残标准一概≤1.0毫克/千克。

  黎其万说,食用花卉并不是大众食品,因此国际上的关注并不多,标准也不多。我国台湾地区的食用花卉标准相对大陆更完善。而在二氧化硫的规定中,我国有的菊花品种规定不超过100毫克/千克,韩国2005年公布的残留为不超过1000毫克/千克。

  “花茶的管理比较薄弱,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建议有关部门重视这一问题,尽快把花茶产业管起来。”中国工程院院士、茶学专家陈宗懋表示。

  农业部表示,我国食用菊花面积较小,但产区比较集中。今后将在食用菊花集中产区开展用药情况调查,加快推进菊花等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力争2年内解决食用菊花用药问题。同时,组织专家制定食用菊花农药残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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