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专家、画家以外,一些已过世书画家的家属现在也经常出现在各种鉴定场合中。因为他们熟悉画家生前的生活、创作,对画家原作的接触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其鉴定的权威性似乎是不容置疑的。其实针对家属鉴定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像吴作人夫人萧淑芳女士、黄胄夫人郑闻慧女士等,自身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对画家真迹的研究及各时期作品的熟悉和了解,绝非外人可比,她们的鉴定意见有较大的可信度。但并非所有的家属对画家作品都有所了解、研究,有的可能一窍不通。往往还是“利”字在作祟,在有偿鉴定的诱惑下,有些人不管自己对先人的作品有无研究,盲目“下海”,指鹿为马,听任别人摆布。因此,面对书画家家属的频频走穴、鉴定行为,藏家们也要擦亮眼睛,不要仅听一面之辞。
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程序
艺术市场中赝品泛滥、鉴定混乱的情况,归根结底是由市场不成熟、法规不完善造成的。解决这一顽症需要政府部门和市场中各利益主体的共同努力。对于画廊、拍卖行等中介机构来说,首先应该加强行业自律,主动杜绝赝品。鉴定家们也要讲职业道德,重职业操守,不做违心鉴定。但仅仅依靠中介机构的行业自律和鉴定家们的职业道德来规范市场是不切实际的,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应从政策法规入手,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引导艺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如我国现行《拍卖法》第五章第61条就拍品质量问题作出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拍卖公司没有义务保证上拍的作品全部是真迹。艺术品真伪辨别本就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有时候出于各种原因拍卖公司不可能对拍品百分百保真,这本也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人就在这一点上大做文章,钻政策法规漏洞,没有义务保真变成堂而皇之卖假。《拍卖法》没有及时修订不但没有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反而成为某些制假投机者的保护伞。像这样的条款就应该随着市场的发展予以修改,而不是成为制约市场趋于规范的因素。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还应加大对艺术品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严打制假售假源头。在这一点上,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有些国家,一旦发现赝品,是作为欺诈罪来调查的。如上世纪90年代,纽约佳士得曾以150万美元的价格卖出美国现代雕塑家卡特尔阿列克山德罗的运动雕塑,一年多以后,这件作品被证实是赝品,经FBI侦破,赝品制造者被判刑数年,房产也被充公抵债。被称作“假画大师”的英国画家约翰迈亚特也曾因伪造名家画作被判监禁1年,坐牢4个月。对制伪售假惩罚的严厉性也是国际艺术市场较为规范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目前在我国,对于普通商品制假售假的惩罚措施,能够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找到依据,但在艺术品市场中却没有相应的细节规定和明确的司法解释。而针对鉴定行业的混乱状况,当务之急是出台相关艺术品鉴定法规,考核鉴定者的资质,明确鉴定者的鉴定范围,这些都需要政府部门做出努力,完善司法。
另外,书画市场中伪作赝品盛行与艺术家销售渠道的不规范也有关系。在国外,艺术经销商是作为艺术家和购买者之间必不可少的媒介来服务的,所有出售的作品都会记录在案,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赝品的出现。艺术家一般不会直接参与销售,而由经纪人去为作品做代理、包装、营销等工作,即使出现纠纷,也可由经纪人去处理这些事务。而在国内,艺术市场的经纪人制度还没有建立,艺术家私下卖画的现象也很普遍。正是由于书画家经营渠道不公开,没有成交作品的记录档案,才致使造假者有恃无恐,随意剽窃作品,以假充真。其实对书画的真伪鉴定,照片、图录、画册等都只能作为旁证,最有效的最规范的应该是销售合同、出售作品的发票、作品的编号等等。因此,艺术家在出售作品时应该走正常的市场程序,通过代理商销售作品,对每件作品拍照、编号,这样在出现争议时,才能够拿出最具说服力的证据。而请一位经纪人为自己服务,虽然会分走一部分利润,但经纪人会承担除创作以外的大部分工作,使艺术家能够集中精力搞创作,再也不会出现艺术家奔忙打假的情况,从长远来看,对艺术家是有利的。而在所有这一切还没有实现之前,作为购藏者,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艺术鉴赏能力,提高眼力,不为低价所动,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交易,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购买伪作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