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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百货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从现有证据并不能反映案涉产品存在变质或者不能食用情形。其代理律师李小龙认为,涉案产品仅为标签标注不规范,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该产品质量完全合格,不足以对邹某造成实际伤害,不能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次,李律师对邹某的“消费者”身份提出质疑。他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才受保护。但上诉人查询法院公开的判决信息后发现,邹某此前曾先后数十次以同样的方式向其他百货公司索赔,并当庭出示了邹某提起的产品责任类诉讼案件统计,其中仅起诉华润万家在广州的门店就有9次,且涉案产品均为茶叶。由此可见邹某对茶叶和相关法律非常了解,有理由相信邹某并非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产品,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不符合消费者身份。他认为,邹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后利用法律为自己索赔的行为,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也违背了社会的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
今年8月5日,工商总局官网挂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金融消费者才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有可能不再受消费者保护法保护,该条例也引起社会广泛讨论。
今年7月开始,广州芳村茶叶市场数十家茶商及百货公司陆续接到法院传票,称他们销售的茶叶包装上有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而遭到起诉,引起广州茶市的强烈反响,南方日报曾于7月11日对此进行了详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