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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时,不仅斗茶之风极盛,对茶叶质量十分讲究,而且官府对掺杂作假者已有查禁之规定。太平兴国四年(公元979年),已有“鬻伪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的严格禁令。另据《宋史食货志》记述:“元丰中,宋用臣都提举汴河堤岸,创奏修置水磨,凡在京茶户,擅磨末茶者有禁,并许赴官请买。而茶铺八米豆杂物糅和者,慕人告,一两赏三千,及一斤十千至五十千止。”明代,已有法律规定,《明会典》记载,凡买卖假茶,便按律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