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博物院院徽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 2011-04-15 浏览 50717 次
徽标识并正式启用之后,洪、项、朱三人将自己的设计稿与故宫最终采用的标识进行对比,认为二者在设计理念、设计框架和设计风格甚至色系上都基本一致,认为两件作品的主体部分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在与故宫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三人于2005年10月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故宫博物院停止使用其所发布的院徽标识,并要求两被告对其进行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六万元。

  故宫博物院在答辩状中详细解释了本次院徽征集的过程,并且说明,故宫在公开征集院徽的活动中和以后委托北京理想公司进行设计的合同中,始终把著作权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而体现在启事和合同条款中。早在院徽公开征集活动开始之时,就要求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签署了《保密保证书》。北京理想公司的委托设计方案提交后,故宫又组织专人对向社会征集的全部以“宫”字为基础的设计方案进行了认真对比、复核,确认没有抄袭的问题,才最终选定。因此,故宫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此外,故宫在答辩状中还指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并不包括创作思想和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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