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博物院院徽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 2011-04-15 浏览 50718 次
而只保护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原告所称的设计理念、设计框架和设计风格,都是指的创作思想的范畴,而不涉及作品的表达形式。以汉字“宫”字作为院徽的标识设计基础图案,在不涉及具体设计图案、线条、色彩,即表达方式时,原告对用“宫”字做设计方案这一构思没有独占的权利。而当对原告的设计方案和故宫最终采纳的院徽标识进行对比,则可以发现故宫的院徽标识具有自己的独创性,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在对原告的涉案作品与被告理想公司设计的院徽标识进行对比之后发现,虽然二者在整体结构上均采用了篆书“宫”字形的设计元素,但是在“宫”字一点、两“口”、宝盖框架、颜色的表达形式均存在明显的差异,而且“宫”字的篆书字形属于共知公用的素材元素,因此法院认为二者不相近似。

  鉴于被告理想公司的院徽设计与原告的涉案作品不相近似,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理想公司接触了原告的涉案作品,因此原告指控被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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