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博物院院徽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 2011-04-15 浏览 50719 次
宫、理想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修改权并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洪某和朱某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故一审判决生效。项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但是在二审过程中,项某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故宫院徽侵权,因此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这一案例,可以使我们获得如下启示:

  第一,著作权保护在博物馆行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博物馆应当进一步发掘自身文化资源,加强对自身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应当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例如在进行标识设计时,要注意对他人著作权的保护,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以免产生侵害他人权利的结果。

  第二,本案中,故宫在进行院徽公开征集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征集启事,而在此后的具体征集工作中严格按照启事办事,没有任何违反启事内容的行为。而在院徽最终的设计和确定过程中,故宫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院徽标识是否侵害

1  2  3  4  5  6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