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 2011-07-21 浏览 51935 次
茶基地建设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破坏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满1年未使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类基地年产值的3倍标准收取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西湖龙井茶基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种植。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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