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 2011-07-21 浏览 51921 次

标准号:无关键词:西湖龙井,茶基地 第一条 为稳定西湖龙井茶基地面积,加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西湖龙井茶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基地,是指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予以保护的茶地。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西湖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农业、土地、园林、规划、林业、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西湖区人民政府做好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西湖龙井茶基地实行长期保护。其规划应与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西湖区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西湖龙井茶基地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西湖区西湖乡行政区域(东至南山村,西至灵隐、梅家坞,南至梵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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