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7-21 浏览 50167 次
四季度后15天内报供销总社,供销总社审核汇总连同代储单位上报材料一并于季后20天内报财政部。

  供销总社根据代储单位储存情况编制上半年和下半年边销茶储备利息补贴申请报告,分别于第三、第四季度开始后的头20天内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代储单位计划内实际储存及其贷款占用、利息开支等情况,在年中和年末分两次将贴息款核拨(或预拨)给供销总社。供销总社在收到财政贴息款的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及时转拨给代储单位。

  第十五条 供销总社应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编制边销茶国家储备利息补贴清算报告报财政部,财政部按规定进行清算,据实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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