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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茶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茶叶批发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茶叶批发市场秩序,促进茶叶批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茶叶行业茶叶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茶叶批发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认定和适用范围)
全国重点茶市由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制定标准,并组织专门机构认定。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认定的全国重点茶市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各省茶叶相关机构负责所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