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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原则)
茶叶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活跃流通、方便茶农、茶商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设置条件。
全国重点茶市的交易额不得低于2亿元,交易量占当地总销售量的1/3以上。
茶叶批发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实行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明确经营管理者的市场管理责任。
场内经营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不得侵犯商品购买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
第六条(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条件)
茶叶批发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场选址符合茶叶生产和贸易的需要;
(二)有与交易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管理资格的市场管理人员;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七条(制订和实施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订各项市场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场组织检查市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