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茶市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1-08-04 浏览 5107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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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对本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配置计量器具和协助计量检定)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质量技监部门对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配置复验计量器具。

鼓励市场经营管理者为场内高价位的商品提供计量器具规范服务,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第十三条(市场交易情况的统计)

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报送。

第十四条(专用区域的划定)

产地交易市场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5%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茶叶

第十五条(对场内经营者进行监督)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从事非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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