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发布时间 2011-08-20 浏览 47904 次
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6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6.1 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5.2和5.5-5.7条的内容。

6.2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和保存期。

6.3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 推荐标注内容

7.1 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 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7.3 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8 基本要求

8.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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