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通用标准
发布时间 2011-08-20 浏览 47396 次
菌等)的保健(功能)食品,应标明每100g或100ml各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3)现代科学技术难以确定功效成分的产品,应标明志主导作用和辅助作用的原料名称及加入量.

(4)按GB I3432-92附录A的规定,列表标明营养成分(营养素)的含量.

4.保健功能

标明的保健功能应与批准确认的功能相一致;不得描述、介绍或暗示产品的“治疗”疾病作用.

5.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94中5.3的规定,标明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6.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标明保健(功能)仪器制造、包装或分装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保健(功能)食品可以免除(1)的内容,但应标明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 称,以及总经销或代理意见书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生产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

(1)按年、月、日顺序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生产日期.

(2)按GB 771-94中5.5.1.2的规定,标明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质期/和保存期.

8.贮藏方法(条件)

如果保健(功能)食品的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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