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茶叶生产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
发布时间 2012-01-05 浏览 48107 次
备应有防护装置。

3.2.12加工车间面积(不含辅助用房)通常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层高应满足生产需求。推荐层高不低于4m。

3.2.13贮(摊)青可选择地面(有隔离)、立架和机械贮(摊)青等多种方式。贮(摊)青车间可设在加工车间内,也可在加工车间外单独设置。设在加工车间内时应与其他作业区作适当隔离或分离。贮(摊)青车间面积应能满足生产规模需要,具体按大宗茶鲜叶堆放厚度不超过30cm(或按每100kg鲜叶需6m2~8m2)标准确定,设备贮青按设备作业效率确定。

3.2.14车间内应配备足够的符合食品卫生的盛(摊)放茶鲜叶及其在制品的器具。茶鲜叶及其在制品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

3.2.15车间内不得设置厕所。位于生产车间外侧的厕所应为水冲式,配有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

3.2.16非加工茶叶用的物品不得放在加工车间内。

3.3 库房要求

3.3.1应有足够面积的存放茶叶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场地,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蝇、防虫措施,要求清洁、干燥、无异味。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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