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茶叶生产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
发布时间 2012-01-05 浏览 48104 次
3.2茶叶成品和最终半成品应专门设库存放。成品仓库应设在干燥处,地面垫板高度不得低于15cm。成品仓库面积宜按250kg/m2~300kg/m2计算确定。推荐使用低温冷藏方法贮存茶叶,温度以5℃左右为宜。最终半成品仓库可与茶叶成品仓库合并设置。花茶宜另单独设库存放。

3.3.3精加工企业、分装企业应单独设置原料仓库。

3.3.4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持良好,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包装材料及其它加工相关用品应相对分开放置。库房内不得堆放其他无关物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4 生产设备要求

4.1 应具备与生产加工茶类工艺、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种类和数量。

4.2 生产加工设备可选用机械化加工设备,也可选用茶灶、焙笼等传统手工加工设施与用具。

4.3 生产加工设备可以电、气、煤、柴、炭等作为燃料。烧煤、柴、炭设备的炉火口不得直接开向车间,其中大、中型烧煤、柴、炭设备应设置与车间隔离的炉火间,无法实施隔离的各种小型烧煤、柴、炭设备的炉火门应当采取设置屏障等隔离设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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