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标准《茶叶生产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
发布时间 2012-01-05 浏览 48108 次
0.45m。

6.2.3.2评茶用具

应配有评茶用的茶样盘、审评杯、审评碗、汤匙、叶底盘、吐茶器具、称茶器(感量0.1g天平)、计时器、感官审评记录表、盛放审评器具和茶样的柜子、抹布等。

6.2.4茶叶标准样

应备有茶叶审评对照用的各级别茶的实物标准样或参考样。

6.3 茶叶理化检验

6.3.1环境条件

茶叶理化检验室面积应能满足出厂检验日常工作的要求,用白色涂料粉刷;地面应防滑、平整;光线应能满足检验要求。

6.3.2 检验设备

6.3.2.1水分检验设备

分析天平(感量0.001g)、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应备有硅胶)等,或水分测定仪。水分测定仪可通过比对或校正后使用。

6.3.2.2净含量检验设备

电子秤或天平(0.1g)。

6.3.2.3粉末、碎茶检验设备

电动筛分机(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的不作要求)。

6.3..4茶梗、非茶类夹杂物检验设备

符合相应要求的电子秤或天平(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要求的不作要求)。

6.3.3检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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