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败诉 原注册裁定被撤销
发布时间 2013-12-19 浏览 45719 次

  作为红茶的一种,“金骏眉”是否能被注册为商标,一度引起争议。在一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准许注册的裁定后,北京市高院于昨天上午作出改判,认为“金骏眉”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商评委败诉,其准许注册的裁定被撤销。

  原告公司起诉商评委撤销裁定

  2007年3月9日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正山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金骏眉”商标,遭到商标局驳回,后经商评委复审裁定准许,并予以初步审定及公告。公告期内,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桐木公司)提出异议,遭到商标局和商评委的驳回后,该公司起诉。

  桐木公司的理由为:“金骏眉”是福建武夷山生产的一种红茶,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

  商评委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正山公司表示,“金骏眉”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江元勋首创研发并使用,依法应当核准注册。

  二审改判 通用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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