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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红木”在国家标准出台前,是一个漫无边际的混称;在国标出台后,也是一个集合名词,并不是具体的商品名。订合同要明确到更细的木种以至树种(如广州就把酸枝细分为油、红、花(白)和黑4个木种),并附上准确的拉丁学名外交商品名。同时,应该有木材样板作为实物的依据,按“板”交货就可靠了。
4.2 中国大陆的紫檀是檀香紫檀。但日本,还有中国的台湾,却把酸枝当紫檀。1990年台湾出版的《经济木材图鉴》(彩色版)就把阔叶檀(油酸枝D.latifolia)称为广叶紫檀。1979年须藤章司的《南洋材》,却把檀香紫檀等同于其他同属树种,也就是当做一种“重花梨”看待了。这咱因地而异的现象,是值得认真了解的。
4.3 当今木材市场有不少“紫檀”,没有一块是真的。除轻花梨的印度紫檀(P.indicus)外,最多见的是所谓“巴西紫檀木”。真想不到这种绿褐色的绿心葳(Tabebuia serratifolia),竟盗用了紫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