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生物安全离不开公众参与
发布时间 2010-04-07 浏览 53688 次
境释放、商业化种植,以及所消费的转基因产品真实状况的知情。通俗地说,公众有权知道自己吃什么,有权选择自己消费的食品。

  保证公众知情权主要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主管部门应该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公众能够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例如,将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和商业化申请的资料在网上适当公开,并将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公布于众,必要时需征询公众意见。

  参与权是指公众参与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商业化生产、市场销售等各阶段的评价和决策过程。实际上,公众作为转基因产品的消费方,其接受态度也可以为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和商业化生产提供方向。

  在新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中还要确立和完善公众的立法参与权,并且防止听取意见时“走过场”。

  公众权益受到侵害后,也应该有能力诉诸法律。例如,如果法律规定公众可以获取有关转基因生物的信息,但公众实际上又不能得到这些信息,则可以诉诸法律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消费者态度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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