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收藏亦庄亦谐
发布时间 2016-05-26 浏览 50130 次
商标工作难立建树。1930年当时政府颁布了《商标法》(四十条),并于1935年进行过修订(三十九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中国的经济十分落后,注册商标数量非常少,从1927年到1949年间,国民党政府商标局注册商标约有5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制度的萌芽,源于1946年至1949年,在苏皖、晋冀鲁豫、陕甘宁等边区人民政府和华北人民政府,即本着保护工商业、促进生产的宗旨,制定并公布了商标注册办法,办理地方性的商标注册。1950年7月28日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又制定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的经济立法之一,也是一部较为完备的商标法规,它不但规定了保护商标专用的原则,而且实行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为中国的商标法制奠定了一个较好的基础(图10)。从1957年开始,商标工作走上一条曲折的道路,工作重点从保护商标专用权转移到监督商品质量上来,实行商标全面注册,废止商标审定程序。这些措施,后来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载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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